固廢法并未規定企業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需要上墻,因此危廢制度未上墻并不違法固廢法,不應受到行政處罰。
固廢法第36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。因此,建立固廢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是企業的義務,但制度上墻在法律中沒有要求。
在落實固廢法第36條的過程中,國家出臺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指標,在評估該項內容時,提出兩項要求,一是制定制度,二是執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信息公開制度,在顯著位置張貼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信息。
從危廢規范化管理考核方面,也未要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上墻,而是要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信息要上墻,責任信息包括危廢產生環節、危害特性、去向或責任人即可。